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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6年7月2日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對比如下: 1、環評審批不再作為核準的前置條件 原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建設項目環評審批辦結后才能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準。 修改后...